| 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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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办理条件 |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
| 材料明细 |
1、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9、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
| 办理程序 |
受理 申请《许可证》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对不予受理的,应写明理由。 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行政机关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审批、发证 行政机关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进行注册登记,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准予执业决定通知书》,其中应当说明不准予执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地址 |
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各县(市)人口计生局 |
| 办理时限 |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咨询单位 |
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
| 咨询电话 |
88967091,88967092 |
| 咨询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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